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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

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

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6、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的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

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都江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都江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其主要职权是: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

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

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的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 和人民法院院长、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

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

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3、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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